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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主要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企业经济利益、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涉密或敏感事项不被泄露的保密审查。它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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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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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筛选功能

  筛选功能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要过滤掉的信息不仅仅是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还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趋深入,工作秘密信息、党务信息、政务信息等其他敏感信息筛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这些筛选是有其依据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有关要求。同时,在地方立法上,大都也明确规定: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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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控制功能

  控制功能是在保密审查中对涉密信息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外泄。保密审查的控制功能是建立在筛选功能之上的,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政府信息的筛选来实现的。从控制功能实现的层次上看,它是建立在定密基础之上的。国家秘密的产生之初,首先需要通过定密程序来确定,这是最早的源头审查控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设置保密审查环节,则是对定密的确认以及对定密程序的补充。保密审查的控制功能,是保护涉密和敏感信息的有效防线,一旦在这个环节出问题,涉密和敏感信息就会被泄露。因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政府信息中包含涉密和敏感信息,但是在最初的定密程序中又没有被确定,那么就要及时启动定密程序,看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补充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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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是通过保密审查将涉密和敏感信息更好地保护起来。保密审查的保护功能,可以说是筛选功能和控制功能的直接效果,也是3个递进型功能的最高层级。从保密审查制度设置目的来看,不仅要保护国家秘密,还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私有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密审查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要求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的衔接点,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结果。

  整体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三大功能的发挥,环环相扣。其中,控制功能的实现程度,直接取决于筛选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良性运行;而保护功能的实现,则是对筛选功能和控制功能的一个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无论是筛选还是控制,最终都是服务于“保护”这一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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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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