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作为政府行政行为,主要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企业经济利益、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涉密或敏感事项不被泄露的保密审查。它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 ![]() 保密审查的功能 ![]() ![]() 01. 筛选功能 筛选功能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要过滤掉的信息不仅仅是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还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趋深入,工作秘密信息、党务信息、政务信息等其他敏感信息筛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这些筛选是有其依据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有关要求。同时,在地方立法上,大都也明确规定: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 02. 控制功能 控制功能是在保密审查中对涉密信息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外泄。保密审查的控制功能是建立在筛选功能之上的,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政府信息的筛选来实现的。从控制功能实现的层次上看,它是建立在定密基础之上的。国家秘密的产生之初,首先需要通过定密程序来确定,这是最早的源头审查控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设置保密审查环节,则是对定密的确认以及对定密程序的补充。保密审查的控制功能,是保护涉密和敏感信息的有效防线,一旦在这个环节出问题,涉密和敏感信息就会被泄露。因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政府信息中包含涉密和敏感信息,但是在最初的定密程序中又没有被确定,那么就要及时启动定密程序,看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补充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 03. 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是通过保密审查将涉密和敏感信息更好地保护起来。保密审查的保护功能,可以说是筛选功能和控制功能的直接效果,也是3个递进型功能的最高层级。从保密审查制度设置目的来看,不仅要保护国家秘密,还要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私有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密审查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要求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的衔接点,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结果。 整体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三大功能的发挥,环环相扣。其中,控制功能的实现程度,直接取决于筛选功能在多大程度上良性运行;而保护功能的实现,则是对筛选功能和控制功能的一个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无论是筛选还是控制,最终都是服务于“保护”这一终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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